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是法律拟制的“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三)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五)依法独立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一)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二)成立法人的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组织机构; 3、住所; 4、财产或经费。 (三)成立法人的法律条件: 1、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法人成立的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法人终止时消灭。 (三)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行为能力是以行为取得,两者针对的均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四)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 1、自然人:①年龄;②精神状态。
第六十条 法人民事责任承担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法人的财产不同于股东的财产,是法人独立完整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或窃取公司财产,包括股东、公司管理人员和公司管理机构。 (二)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