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同律师

隐名投资引起的风险案例
隐名投资引起的风险案例

隐名投资引起的风险案例

  • 所属分类:诉讼代理(代理案例)
  • 发布日期:2019-05-23
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
  • 产品概述
  • 性能特点
  • 技术参数

咨询人问

我在XX公司有暗股,请问李律师,这种投资有没有法律风险?

应德律师答

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投资人不愿抛头露面,于是,在现实中,大量存在隐名出资或隐名股东的情况。隐名投资是指一方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隐名投资因其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涉及股东权利的行使和股东的责任问题,在股权设计中,如果能妥善处理隐名投资相关事宜,将会降低在投资中的法律风险。

我国《公司法》中并涉及隐名投资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关问题日渐突出,因此在《公司法解释》中,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投资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明确了隐名出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是以双方隐名出资协议确定的。因此,隐名投资存在四个方面的法律风险:一是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之间协议缺失的法律风险;二是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约定事项不完善的法律风险;三是协议效力不被确认的法律风险;四是涉及第三人交易引起的法律风险。

应德律师提醒如下几点:

一是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明确:隐名方和显名方的权利义务,重点明确显名方的报酬、权利行使、工作汇报、责任划分、纠纷解决方式等问题。

二是尽量避免缺乏明确的合法依据、因约定不明、约定内容歧义。

三是避免双方相互推诿责任或者争夺利益,引发纠纷,甚至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应德律师

李应德。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主任、书记,九龙坡区人大代表(专业代表)、首届十佳律师,万象城商圈联合工会副主席,谢家湾党工委、街道法律顾问、谢街好党员,近百家企业、社团及政府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通晓法律、熟悉政策,政治敏锐、思维独到,勤于笔耕、能于法律谈判,既擅长建设工程争议、民事纠纷、商事合同的诉争庭辩,又擅长用法律的智慧养护企业的生命。是一名有德、有法的智者律师。(重庆万象城·华润广场B座16楼)

本文来自《应德律师谈法》,关注微信公众号“向道律师”,每天都能从李应德律师处获得新知与能量。



标签

下一篇:业主房屋在物业维权案例2019-05-23

最近浏览:

相关产品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