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 李应德
站在高处,重新理解法治的好处;落到实处,才知道法律的用处
咨询人问
我近有个经济纠纷的案子,没有书面的合同,双方都是用电子邮件传递文件,请问李律师,电子邮件能不能作为证据,效力如何?
应德律师答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电子邮件是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邮件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则可认定其证据效力。
在传统的书面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在电子邮件中,由当事人在邮件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
技术专家们为了解决电子签名问题,专门设计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的技术以实现电子邮件当事人签字的功能。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子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的使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交易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子邮件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
电子签名能够客观地辩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暑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篡改。电子签名与传统的亲笔名的作用相同,所以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邮件本身内容是否真实,应当考虑以下因素:邮件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应德律师
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主任、书记,九龙坡区人大代表(专业代表)、首届十佳律师,万象城商圈联合工会副主席,谢家湾党工委、街道法律顾问、谢街好党员,近百家企业、社团及政府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通晓法律、熟悉政策,政治敏锐、思维独到,勤于笔耕、能于法律谈判,既擅长建设工程争议、民事纠纷、商事合同的诉争庭辩,又擅长用法律的智慧养护企业的生命。是一名有德、有法的智者律师。(重庆万象城•华润广场B座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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