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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老人掉窨井伤害案,话办案思维
以老人掉窨井伤害案,话办案思维

以老人掉窨井伤害案,话办案思维

  • 所属分类:诉讼代理(代理案例)
  • 发布日期: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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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老人掉窨井伤害案,话办案思维

——向道律师办理损害责任纠纷经典案例

办案律师:李应德 何玲莉

      

    我有一位朋友打电话来说“他们有一亲戚,是一位七十四岁的老太太,去年10月份,掉进了4米深的窨井中,被消防人员救出后,120急救车送往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治疗出院,经司法鉴定为两个10伤残,几月前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侵害事实和侵权人证据不足,法院劝其撤诉,现已撤诉,你愿不愿打这个官司?”我回答她“下周约一下,我了解案情后再看怎么办

    放下电话后,我沉思片刻,要接下这个案子,必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侵害事实的发生,二是侵权人的确定。

    我的直感侵害事实一定能找到,一是有消防救援,二是有120救护,三是估计目击不少,四是可能上了新闻。因此,我首先从查新闻开始寻找线索,通过几小时的查询,终于在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官方网站上找到了,视频报道名称:重庆巴南:踩到坏井盖,老人不慎掉入水沟。视频上传时间:2015年10月30日。视频报道内容:10月5号上午11点巴南区支队接到报警称在巴南曼哈顿小区旁,有一位老人掉进了水沟。接警后,消防员立即赶到了现场,他们发现这位老人大约70岁,跌入的水沟有4米深,沟内有一个扶梯,老人本想自己爬上来,但由于肩坎过高,老人的脚又受了伤,多次尝试后仍不能上岸。了解情况后,救援立即展开,一战士下到沟底为老人穿好救生吊带,其余人员则在地面上架好救援三脚架,随后上下人员一起合力将老人小心翼翼的拉回地面,10多分钟后,老人安全上岸。据了解,老人过路走到该处时无意踩在这块老化了的、却未及时更换的井盖上,结果连人带盖一同掉进了下水沟中,所幸路人及时发现并报了警,目前老人正在康复中己无大碍。

    从视频报道中清楚了解到,老太太掉进窨井的地点是巴南曼哈顿小区旁,于是,我派何律师前往巴南区建委查询相关情况,查询的结果,这地段特别复杂,涉及八个单位,即开发商、建设单位、市政园林局、监理公司、城乡建委、新区管委会、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所、道路施工单位。

    我把侵害事实和侵权人这两大问题做到中心有数后,我同意代理本案,本案由我与何律师代理诉讼。

    本案于2016年8月16日重新起诉,被告列了所涉及的八个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由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老太太因本案事故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02481.78元。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7年3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老太太掉进窨井中受伤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可以说再普通不过了,完全可以通过调解处理了结,即是通过诉讼,也不至于撤诉。这里面有个法律思维问题,处理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定要从“四大构成要件入手一是否存在物件致害行为二是否存在被侵权人遭受损害的事实三是否物件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否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入主观上存在过错。

一个视频报道就可以完成四大构成要件中的前三大要件的证明目的,“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这又一次印证了取证一定取得取关键证据,视频报道在本案中突显了非常重要证明力,可以说是如获至宝。如此关键的证据,其实,我查询也就花了几小时,又一次证明只要办案思路对头,案件就有出路。关于第四个要件我们把所涉有关的八个单位一起列为被告起诉,让他们自己证明,再经过法官判断出谁是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总之,作为律师要办好一个案件,首先,思维要正确,其次,要有热情,再其次,要有能力。 

我认为作为律师要办好案件有这样的公式:

思维正确 × 热情 × 能力 = 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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