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一)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二)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三)物权类型:①所有权;②用益物权;③担保物权。 (四)所有权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五)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一)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原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一)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依法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 (三)补偿: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