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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14~117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14~1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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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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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二)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三)物权类型:①所有权;②用益物权;③担保物权。

      (四)所有权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五)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六)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一)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二)物权的客体是物:
       1.不动产;
       2.动产;
       3.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如:主物、从物、原物、孳息等。




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原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一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一)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依法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

     (三)补偿: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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