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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证件看合同律师怎么说

2019-05-20

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有效法定的证明文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如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不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取得并出示拟交付房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买受人有权拒收该房屋,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的验收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和综合验收。

《建筑法》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暑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仅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专项验收,也规定了综合验收,强调了政府部门和开发商要严格把好商品房的使用关,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商品房进入市场。商品房验收产生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开发商与政府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单位;客体是指商品房的质量;内容是商品房的质量是否合格。

商品房竣工验收不仅包括该工程土建部分和配套设施安装部分的验收,还包括消防验收、环境质量验收等其他的验收。如验收不合格的直接法律后果是申请验收的工程不能交付使用,不具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无法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

因此,对购房者于而言,商品房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竣工,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商品房是否验收合格,主要看是否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

应德律师

李应德。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主任、书记,九龙坡区人大代表(专业代表)、首届十佳律师,万象城商圈联合工会副主席,谢家湾党工委、街道法律顾问,谢街好党员,近百家企业、社团及政府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通晓法律、熟悉政策,政治敏锐、思维独到,勤于笔耕、能于法律谈判,既擅长建设工程争议、民事纠纷、商事合同的诉争庭辩,又擅长用法律的智慧养护企业的生命。是一名有德、有法的智者律师。(重庆万象城·华润广场B座16楼)

本文来自李律师的每日专栏《应德律师谈法》,关注微信公众号“向道律师”,每天都能从李应德律师处获得新知与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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