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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26~28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26~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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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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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① 抚养      ②教育      ③保护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①赡养       ②扶助       ③保护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二)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以下顺序担任监护人:

1.第一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

2.第二顺序:兄、姐

3.第三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此种情况,应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由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第一顺序:配偶

2.第二顺序:父母、子女

3.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

4.第四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此种情况,应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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