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二)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以下顺序担任监护人: 1.第一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 2.第二顺序:兄、姐 3.第三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此种情况,应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第一顺序:配偶 2.第二顺序:父母、子女 3.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 4.第四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此种情况,应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