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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学民法丨关于遗腹子工亡抚恤金引起的纠纷
向道学民法丨关于遗腹子工亡抚恤金引起的纠纷

向道学民法丨关于遗腹子工亡抚恤金引起的纠纷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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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腹子的工亡赔偿引发的纠纷

                       ——向道律师:谢毓妍

 
案例:
【概况】王某、辛某是王小小之父母,王小某是王小小之妻,2010年12月1日,原告王小某与王某、辛某之子王小小登记结婚。2011年10月14日王小小在新疆工亡,单位赔偿其丧葬费1893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遗腹子抚恤金120960元,并将该款项打入王某账户中。2012年1月5日,原告在渭南市医院产下两名女婴。因早产,王某放弃治疗,孩子出生后夭折。至今,王某、辛某未将王小小遗产中属于原告和孩子的抚恤金给原告。王小某以王某、辛某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二被告将王小小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中的127393元给付原告;二被告将王小小的遗腹子抚恤金120960元给付原告。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原告王小某是王小小之妻,被告王某、辛某是王小小之父母。对王小小因工亡,由xx公司依协议赔偿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依法享有继承权。扣除原、被告所应承担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8502.96元后,实际继承373677.04元。原、被告三人依法均等继承,每人应得124559.01元。中集公司赔偿的丧葬补助金18936元已用于王小小的安葬费用。
中集公司赔偿的遗腹子抚恤金120960元,归于婴儿。在婴儿夭折后,原告王小某作为其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对遗腹子抚恤金120960元的继承权。二被告依法应予给付。被告王某、辛某主张其占有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已经花去381403元,无相关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二被告主张婴儿已死,其占有的遗腹子抚恤金不应给原告,予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辛某某给付原告王小某工亡补助金人民币124559.01元;被告王某某、辛某某给付原告王小某遗腹子抚恤金人民币120960元。
联系《民法典》,就有趣了:
一是胎儿算自然人吗?不同法律体系有不同的解读,瑞士、台湾地区民法认为就是自然人,甚至在娘胎里就开始计算岁数。我国和其他具有民法典的主要国家如德国、法国,都有限承认胎儿的一些权利,如涉及继承、赠与方面的财产权。
二是胎儿的民事权利怎么规定的?我国《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可见,如果是死胎,就符合“自始无效”的原则。
三是本案中,中集公司赔付给遗腹子的抚恤金,如果是死胎,就应该收回;而孩子是出生后夭折的,他就该享有这笔财产权。但是,婴儿已死,又牵涉到他的财产怎么继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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