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同律师

向道有法139丨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向道有法139丨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向道有法139丨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4-27
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
  • 产品概述
  • 性能特点
  • 技术参数

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作者:冯雅凋 律师


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主体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公司被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存在承担股东责任的情况。
原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具体情形有如下几种:
1.股东瑕疵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股东瑕疵出资主要是指股东出资不实,如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况。该种情形,即使公司注销,也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抽逃出资。如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不具备履约能力、构建空壳公司。这种情况下,股东应在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清算程序不合法。公司法要求注销公司应当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包括告知债权人主张债权等,否则即便已经注销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注销登记”对公司注销作了具体规定。清算程序不合法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2)股东在公司解散以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或清算组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清算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的。根据《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里的公告还必须是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5)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责任人,因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的重大财产、账册、文件等灭失,不能进行清算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有其他过错行为除了上述情形以外,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存在其他过错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其他过错行为主要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比如: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即予执行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4.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混同公司享有独立法人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要保持公司的独立性,若丧失此前提,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或其他公司就应当负承担连带责任。常见的导致公司混同的情形有:(1)财产混同;(2)业务混同。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无需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若公司股东不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原则,不经相应法定程序,违法注销公司,股东是需要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

标签

最近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