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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有法138丨《对赌协议》从法律上看,靠谱吗?
向道有法138丨《对赌协议》从法律上看,靠谱吗?

向道有法138丨《对赌协议》从法律上看,靠谱吗?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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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从法律上看,靠谱吗?
——作者:周武 律师


张国立是一位非常出色的老艺术家,在我国的艺术地位占有一席之地,最近几年喜爱他的影迷们发现他还在忘我工作:拼命拍戏、录综艺节目、客串各种嘉宾等忙碌身影,比起其他两位当年的铁三角张铁林、王刚过着悠闲的生活完全是两重天。
原因竟然是张国立与华谊公司签订的一纸《对赌协议》,当年张国立加盟华谊公司,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张国立所在的演艺公司(目标公司)完成一定的利润,否则目标公司需要退还华谊公司先期支付的巨额投资再加上高额利息。
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王思聪与投资人之间的对赌协议:熊猫互娱(目标公司)必须在5年内完成上市等条款,如果无法完成,投资人有权要求回购股权),否则他将面临投资人高达20亿巨额索赔。
春节贺岁片《囧妈》制片人徐峥也与投资方签订《对赌协议》,如果该票房达不到24亿,徐峥需要自行承担6亿的该片制作费。
在全社会积极鼓励创新的大环境下,对赌协议在如今的投资领域普遍存在,产生诸多积极的创新,另一面也带来非常大的不确定性,一旦失败,失败方是否成在翻脸不认人,毕竟一纸协议涉及利益非常巨大!不竟要问,对赌效力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何平衡投资方、公司其他债权人、目标公司、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 
所谓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从“对赌协议”的主体看,对赌方当事人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及目标公司。
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一边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尤其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一边是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如无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事由,认定《对赌协议》有效,实践中并无争议。
其次,“对赌协议”能否实际履行的问题
投资方要求对赌另一方(失败方)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具体问题具体审查。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
如果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这一点投资方完全不占优势,主动权在目标公司(失败方)。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也不一定完全支持,理由如下:我国《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

如果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的,这个时候投资方风险尤其非常大,通常情况下投资方不能如愿,或者按照目标公司的利润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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