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一)法人是否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将经营所得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 (二)营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一)法人登记是行政主管机关对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进行登录或者公示的制度。 (二)营利性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一)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二)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九条 营利法人的章程
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