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格言说:法律是低限度道德。并不是所有法律都是底线道德。是有些法律是底线道德。刑法中被称为自然犯的那些犯罪就是违背了底线道德的行为。
违背法律化了的道德的人就是道德上的坏人。对这些坏人应该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应该以法律的手段进行制裁。
在《法律创世纪》第四章“亚伯拉罕为罪人辩护——而败诉”中,德肖维茨教授写下了这么一段话:
对于人类而言,需要一个程序,也就是一套法律制度,来区分出无辜与有罪的人。这件事并不容易。无可避免地,人类会犯错。我们有时会把无辜的人定罪,却放走有罪的人。人类追寻真相的行为,本质里都有这点。
假如确保无辜的人不被定罪是目标,事情就好办了:对于罪行成立与否,只要有丝毫疑问,不管多么不合理,无罪开释就成了。同样地,如果不让任何一个有罪的人逃过制裁是目标,事情同样好办:只要有一丁点犯罪的嫌疑不管多么牵强,统统判有罪就成了。
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个体制,能把所有罪人定罪,却不连带让一些无辜的人也一并下狱。任何保护好人的求证原则或程序,同样让有罪的人更容易逃过正义公理的制裁。同样地,任何让罪行成立的法则,一样会让无辜的人蒙冤。难就难在抓到平衡点。每个体制都得权衡何者害处较大是要让部分好人蒙冤,还是让部分坏人脱罪?专制政权倾向选择前者:宁可错杀,不可误放。大部分公正的政权则选择后者:宁可误放,错杀则万万不可。
任何司法体制,除了决定这个基本权衡的抉择为何,还必须把抉择量化—至少本质上如此。例如,英美体制就明白指出:“宁可错放十个有罪的人,也不可让一个无辜的人蒙冤。”这当然只是概略之数,不过却传达一个重要观念:我们固然强烈不愿让无辜的人蒙冤,却不能打包票;我们承认,为了把许多有罪的人绳之以法,我们有时候也顾不得误绑一个清白人。我们尽可能不造成这样的冤屈,但是我们不可能为了加以避免,就统统放人。这是成熟而公正的体制运作的方式。
为那些罪嫌重大的人辩护,是基于几个重要的原则。
一点,我就像所有的人类,无法每次都分得清谁有罪而谁无辜。假如只有那些极为明显无辜的人,才能得到应有的辩护律师,那么许多其他无辜的人,便无法有干练律师为他们辩护。因此,我为罪嫌重大的人辩护,为的是防止可能无辜的人受到冤屈。这点已存在于所多玛城故事的传统里,至少在我对它的诠释里。我为罪嫌重大的人辩护,为的是可能无辜的人。
二点,我的做法是要确定政府总是受到挑战,这样政府才不会草率、偷懒或腐败。假如我们的法律制度永远可以依照统计结果来运作,也就是假定大部分的被告有罪那么检察官就会日益草率地选择起诉对象;这个统计结果也许会因此逆转也未可知,就像极权国家的情况。我有许多客户还是入狱服刑——还好没有一个被处决—不过我尽全力在每个环节上挑战政府的权威。传统。
三点,我是教师,必须以实例做教材。我不能告诉学生,他们应该为可能有罪的被告辩护,而只能告诉他们,我很会收拾这种烂摊子。假如我们的法律制度要求所有被告都必须有热诚的律师为他们辩护,那么不管这个角色有时候多么讨人嫌,我必须接下这个角色。亚伯拉罕也是教师,他教导历代的人权辩护律师,面对可见的冤屈不能保持沉默,即使是为有罪的人说话。
有罪的人获得开释总是让人沮丧。不过只有付出这个代价,我们才能确保冤狱难得发生。偶尔让有罪的人开释以保全所有人的权利,这个难以教人接受的概念不断遭遇或引发争论,不过,它正是任何文明的正义公理概念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