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同律师

关于网络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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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侵权案例

  • 所属分类:诉讼代理(代理案例)
  • 发布日期: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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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的石头》,那是一场轰动一时的电影,也是当时重庆人能在全国老百姓面前滔滔不绝的主要谈资。电影的情节让人看时忍俊不禁,看后感概万千。电影之内,人人都可以评头论足,无需在此多言;电影之外,却发生了一件有趣的事情,这件事情在行内人看来,其精彩程度不亚于电影本身的情节,其引发的思考比电影本身更深远。

故事发生在电影放映之后……

疯狂石头演绎不断反转的案情

2006年6月由四方源创、中影华纳、映艺娱乐共同拍摄的电影《疯狂的石头》获得《电影公映许可证》,随后,四方和映艺将中国大陆地区的网络视频点播权授予了中影,中影又将该权限授予了北京新传在线。新传在线在获得权限后,发现有很多网站提供了《疯狂的石头》影片的点播服务,2006年12月,新传在线决定找一个有影响的公司进行维权,于是就选择了网通自贡公司。因为网络侵权取证比较困难,于是新传公司代理律师选择了一个以公证固化证据的突破口。于是,律师就把公证员请到茶楼,当面把电脑浏览器打开,在权威网站上查明网通自贡公司的备案信息,再通过备案信息打开网通自贡公司的网站,点击打开并反映了《疯狂的石头》,然后将包括《疯狂的石头》在内的两部影片下载到移动硬盘上,交给公证人员。公证人员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将律师在自贡网通营业厅对营业人员对话的过程也写进了公证书。

新传在线信心满满地向自贡法院提供诉讼,并提供了当时容易在法院认定为铁证的两份《公证书》。疏不料,作为高科技公司的网通,只在法庭上演示了一下通过自己电脑预先设置的程序和映射,完全按照《公证书》记录的步骤,打开了一个在真实的网络环境中并不存在的网站,并在这个不存在的网站上放映电影,下载影片,一份《公证书》存在瑕疵,公证失效。二份公证书,因为网通辩称只是销售人员为推销产品在所谓客户的诱导下说出的销售语言,也被法院认定为辩称合理。判决结果不被接受,新传在线当然不服,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高院认为一审时自贡网通申请专家证人的证人证言可证明存在这种计算机技术,上诉被驳回。新传在线向高院申请再审,认为二审法院程序不合法,没遵循谁主张谁举证,没有纠正一审法院将专家辅助人的技术说明作为证据及采信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违法行为。高院根据“对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公证证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网络环境和网络证据的具体情况,审查公证证明的网络信息是否来自于互联网而不是本地电脑,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认为二审法院程序合法,驳回申请。

精彩纷争跌落了法律人的眼镜

这个一审二审再审,得到同样结果的官司中,可以看出很多有趣的事情:

一、司法程序是可以调整的。

以“程序不合法”为诉讼理由,是很多律师打官司的利器,但在高科技时代,由于法律规定的程序没有作与时俱进的调整,往往采用固有程序不能解决问题,难以操作。

法律人必须另辟思路,用新思路解决新问题。

二、与高科技公司诉讼是有风险的

高科技公司往往掌握一些不为常人所知的技术,或者采用了一些跳出常规思维的方法,做出很多常人认为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往往一些客观存在的东西,或者一些应该是真理的东西,用常规的眼光和通常的思维是不能理解的,而高科技公司能认识石头是“翡翠”,甚至可以创造假象,把石头变成“翡翠”。高科技的公司之长是技术,律师之长是法律,以己之长攻其所短,胜负已分。

法律人要看清高科技后面的本质,不能迷失在幻象中。

三、影视文化与科技文化在商务运作方面的冲突

影视作品是靠维持其知识产权,通过卖售拷贝、出让标识使用权等方式获得利益,它们需要的是直接面向观众。科技文化往往是通过流量或通过流量带来的衍生品带来财富,影视作品往往只是它们为提高流量的一种买点。把影视作品放在网上,影视作品希望的是任何看了他们作品的人都要向他们支付费用,而科技公司一般只能是收取人们收看作品产生数据流量的费用,流量费用一般比较低廉,根本不足以用来支付影视作品高昂的知识产权费用。反之,如果没有这些精彩的影视作品,网络公司的流量又起不来。在这股矛盾中,产生了大量的网络维权案件。

网络改变了人民的生活方式,律师也需要调整自己的思维。

四、与时俱进,电子证据即将登堂入室

在物证为王的时代,书证是好用的证据形式。怎么将人证和信息证据转化为书证,是能体现律师能力的。新传在线提供的书证,法院不采纳公证本身已经是奇迹,罕见的三级法院以同样的判决标准已经大跌眼镜。也就是说,公证没有抓住“电子证据”的本质,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落伍了。

法律人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用新工具解决新问题。

【关于电子证据的课题,本所律师其他文章中再作专门论述】

解读人简介:

余西波:行业和企业经历丰富的法律人,好文、博物、懂IT的理工男。

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机械工程师,计算机系统集成项目经理。5年机械、电子、汽摩等制造业技术及管理经历,8年计算机、网络、安防、智能化等高新技术企业的开发及创业经验,10年金融、商贸、农业、房地产、旅游、咨询等现代服务行业的丰富阅历。对合同、企业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有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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