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委托人经人介绍认识挂靠公司员工林某,林某称挂靠公司可以向委托人提供车辆和无息借款。委托人向挂靠公司购买运输车,并先期支付定金,又支付购车首付款,收款账号均为林某个人账户。委托人提车时,林某提供了格式的《车辆服务合同》、《借款合同》以及多份空白的授权书、收条等文件让委托人签字盖手印。挂靠公司并未将借款直接支付给委托人,仅告知委托人购车款由林某个人垫付。后来,挂靠公司又把车辆抵押给了金融公司贷款,非法处分了委托人的车辆。挂靠公司在车辆交接时未向委托人出具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发票、车船税发票等凭证,未告知车辆的实际购买价格。挂靠公司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按揭款直接抵扣车辆保险费用,委托人经多次提出解除挂靠合同、一次性结清贷款并完成车辆过户,但挂靠公司提出每辆车需多交7-8万元的提档费,后来挂靠公司将车辆扣押,并诉讼要求支付多一倍的贷款。第一步,挂靠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委托人,已无息低首付购车为诱饵,诱使委托人向其购车并将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第二步:挂靠公司在收到委托他人的定金和首付款后,向长期合作的汽车销售公司购车(车辆实际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在挂靠公司未付清款项的情况下就向挂靠公司开具了汽车发票(登记发票)。第三步:挂靠公司使用汽车发票和买卖合同未车辆办理注册登记,此时的车辆在登记机关是无抵押的全款车。第四步,车辆注册登记后,挂靠公司与委托人签订一系列合同和空白文书,约定委托人向挂靠公司借款,每月还款,并支付挂靠费用,所有权归委托人,但登记在挂靠公司名下。第五步:挂靠公司找另外的公司开具比登记发票金额高很多的第二张汽车发票,向长期合作的财务公司办理抵押贷款,将贷款支付给车辆实际销售公司,付清购车款。第六步:挂靠公司使用委托人的每月还款支付按揭贷款,但委托人每月还款比按揭贷款高出很多,挂靠公司可以赚取差价。第七步:在合同之外,挂靠公司要求委托人每年没没车支付数万元,数万元包含保险费用及其他费用,但挂靠公司无法说明其他费用究竟是什么。第八步:委托人通过计算发现自己早已还清欠款便要求过户车辆,但挂靠公司拒绝,并要求支付额外费用。第九步:委托人拒绝付款,挂靠公司便通过收车、起诉等方式对委托人进行威胁和打击。委托人为车辆总计已经需要支付50多万元,还需支付10多万元,总共需要多支付近30万元,期间还不允许委托人提前还款。挂靠公司使用卖车、借款、收取服务费一系列套路,达到了非法放贷的目的。挂靠公司出售给委托人的车辆是新车,也就是挂靠公司买车就是为了用来卖、用来放贷、用来做抵押贷款,挂靠公司并无车辆买卖和放贷的经营权,但挂靠公司事实上从事了车辆买卖和放贷的行为,超越了经营范围,涉嫌非法经营。挂靠公司在车辆上户时提供给车管所的发票,出票公司为是一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但贷款和提交法庭的发票却为另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且金额相差较大,涉嫌使用虚假发票。委托人在整个购车、借款、还款过程中,从未与挂靠公司对公账户发生资金转账往来,所有资金往来均是通过谢林江的个人账户进行,涉嫌偷税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