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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学民法丨老年人可按自己意愿确定监护人
向道学民法丨老年人可按自己意愿确定监护人

向道学民法丨老年人可按自己意愿确定监护人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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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可按自己意愿确定监护人

                       ——向道律师:周武

 

古稀之年刘老太独自居住,她的丈夫去世多年,她自己长期和保姆生活。有两个子女但都不在身边,都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城市。刘老太担心自己失去行动能力时,无人照顾自己,自己百年后也没人安排身后事或者一旦生严重的病,比如无法表达自己意思,由于常年与保姆相处,非常融洽,非常信任保姆。
她希望全部委托给自己的保姆,但不知道以什么名义,如何在法律面前确保保姆对自己负有监护责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让自己老有所养,保姆也有一定的物质保障,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这种情况比较典型,现在我们已经进入老年社会,子女常常不在身边,老年人为以防万一,能否提前确定监护人?
我们看颁布的《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对此明确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老年人可按自己意愿确定监护人,一旦重病、失忆,就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因此像刘老太这种情况,她可以通过事先与保姆签署意定监护协议,委托保姆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并在协议中具体写明保姆作为监护人的监护事项与报酬等条款,这样可以在法律层面确保刘老太的晚年生活得到保障,对保姆何尝不是一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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