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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48~50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48~50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48~50条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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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一)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二)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影响其效力



第五十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一)法定事由: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二)程序: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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