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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学民法丨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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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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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

                       ——向道律师:罗晓平

对于个人信息而言,时至今日,我国仍然没有一部系统且正式的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只是零散的分布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中:

(一)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明确“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二)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了“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公开的人格权,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的保护,侵犯公民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得知隐私权其实是为了维护我国宪法所赋予的公民享有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等的权利。

案例: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吴某在重庆市秀山县自己租住的房间内,通过自己名为“往后余生”的微信和名为“一出好戏”的QQ,在微信群和QQ群中发布买卖从孟某等人处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消息,从中获取100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万余条,获利5万余元。该案经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吴某、孟某违反刑法第253条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孟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该案中吴某、孟某虽然被判刑了,可是那些泄露的个人信息再也无法恢复原状。就是这样一起案件中就已经有很多人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可是该案仅仅是每年无数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简单的一起,也就是说几乎我们每个人的个人信息都处于透明的状态中,想想好像我们每天都会接到来自不同的贷款公司、房产中介、教育机构、网络公司等陌生电话,可是我们明明从未用过他们的APP、注册过任何信息,但就是接到了这些电话,这说明我们的个人信息已经被泄露过无数次了。

尤其是现在非常发达的网络信息社会中,很多人为了在接受管理、享受服务过程中由自己主动告知、填写的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财产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上网记录怎么进行保护呢,对于这些信息的控制者而言并不属于私密信息,故而无法受到隐私权的保护,想寻求刑法的保护可是却立案被告是谁都不清楚。也正是由于近些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日益增多,个人信息可以被各种形式收集,并被用于商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中。就是处于这样严峻的形势下,为了在民事和刑事上对个人信息进行双重保护,我国民法典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法律条款,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该新增条款也是社会与法律关系的一种体现,伟大的政治学家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因此我国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中规定的比隐私权更加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就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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