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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学民法丨《民法典》系列之意定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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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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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之意定监护制度

向道律师:李念


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确立于2017年7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民法典》也对意定监护制度进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为自己选定监护人,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由其意定的监护人处理其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监护事宜。

一、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
根据法律对法定监护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意定监护可以超越夫妻关系和血缘关系,完全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愿,是我国监护制度立法中的重大突破。
现实生活中意定监护一般更多的情况是用于突破监护顺位,例如法定监护配偶的顺位优于父母和子女,但当事人夫妻感情不和,却无法离婚或无法立即离婚,即可意定监护让父母或子女作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二、意定监护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意定监护是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同时意定监护的内容规定应详细具体,如在出现什么情况,意定监护人取得监护权;监护权权限的范围;监护权终止条件等。

三、意定监护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组织
随着社会老龄化,现在越来越多独居老人、孤寡老人、被子女不善待的老人,他们治病医疗、养老等既是其个人问题、家庭问题,也是全社会的问题。意定监护制度的确立,让这些老人能有自己信任的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在其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后的生活得到保障。以免因为家庭矛盾、情感纠纷等原因,致使其子女等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如果没有信任的自然人,老人也可以选择专业的养老机构作为其监护人。

四、意定监护公证
意定监护可以进行公证,据了解,一些公证处开展了意定监护公证,程序严格。对于非近亲属关系的意定监护人,甚至要求他们制作监护报告并上交公证处保管,当被监护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异议时,以监护报告证明监护职责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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