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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96~98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96~98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96~98条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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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的类型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一)机关法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三)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一)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

      (二)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一)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二)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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