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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学民法丨结婚自愿就可以了吗?
向道学民法丨结婚自愿就可以了吗?

向道学民法丨结婚自愿就可以了吗?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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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自愿就可以了吗?      

——向道律师:孙若岚


最近网上有一热点新闻,一家六口在五年间结婚、离婚竟达10次,当事人李某,其与丈夫结婚已三十年,其儿子也已结婚。在2015年时李某与其丈夫离婚,离婚当月,李某便与其亲家办理结婚。两年后其儿媳也与儿子离婚,可离婚两天后儿媳便与公公登记结婚,在此期间李某一家人均将户口迁至拆迁区域,户口迁入后,李某及其儿媳又再次离婚,并与原配复婚。现目前李某等三人因涉嫌诈骗已被刑拘。


我在新闻下的评论看了大家的疑惑,有不少围观者认为我们国家结婚与离婚自由,当事人有权选择与谁结婚,也可自愿离婚,李某与其丈夫离婚是自愿的,离婚后与其亲家结婚也是双方自愿的,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其儿媳离婚后再与其公公结婚,同样是自愿的,其结婚离婚应该有效,法律不应干涉。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我国是实行的婚姻自由制度,该案例中几方离婚结婚也都是自愿,其行为看似应当有效,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呢?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法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李某等人的行为,虽然看似符合了《婚姻法》规定,自愿结婚离婚,但是婆婆与岳父结婚,儿媳与公公结婚的行为,违反了社会道德秩序,不符合善良风俗习惯,违背了公序良俗。


另根据我国现行《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民法典》第 146 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案例中李某与亲家结婚、儿媳与公公结婚均是虚假的意思表示,李某等人离婚结婚的目的是为了将户口迁入拆迁区域从而获取政府拆迁补偿款。

 

根据现行《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该案例中李某等人为收取拆迁款而离婚结婚的行为,应当无效。而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国家拆迁补偿款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涉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因此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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