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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应诉思路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应诉思路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应诉思路

  • 所属分类:知识产权
  • 发布日期: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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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秘密案件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所占数量不多,但是该类案件所涉内容具有专业性、秘密性、多样性等特点,而相关法律规定又较为原则,因此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经常会出现原告举证难、被告抗辩难、法院审理难的态势。商业秘密案件可以说是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难点案件。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是否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损失计算是关键点。

一、商业秘密和秘密点及其举证责任

(一)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是采取了保密措施;三是具有商业价值。

(二)秘密点

秘密点就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信息。技术秘密点是指具体的技术方案或技术信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技术秘密点有:图纸中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粗糙度、图样画法(表达方法)、局部放大视图、尺寸标法、明细表内容、技术要求等。秘密点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在我国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规定中,都没有出现秘密点这个词。秘密点其实是一个俗称,用来指代商业秘密的范围。秘密点对应的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秘密性要件,或者用更准确的提法——非公知性要件。司法实践中确定秘密点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明确权利人所要保护的技术信息中,是否具有非公知性的那部分。

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首先需要对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进行认定,商业秘密要成为法律保护,其中秘密性是法院审理的重要支点。在技术信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秘密性通常通过司法鉴定进行确认,通过鉴定区分出哪些属于公知信息、哪些不属于公知信息,这些鉴定也都是围绕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进行的,即围绕权利人所主张的秘密点进行。简而言之,秘密点就是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贯穿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始终。

在侵权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

(三)保密措施

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新的《规定》第6条规定了七个方面的具体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保密措施所体现的是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法院审查保密措施的方向:一是有效性,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要与被保密的客体相适应,以他人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或者不违反约定就难以获得为商业秘密。二是可识别性,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在通常情况下足以使相对人意识到信息是需要保密的信息。三是适当性,保密措施应当与该信息自身需要要求相适应。这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差别。通常情况下,适当性原则并非要求保密措施万无一失。

(四)价值性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商业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是否存在合乎法律规定条件的商业秘密;被诉侵权人对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有所接触;被诉侵权人实际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实质相同;被诉侵权人对使用的信息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等。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

侵权行为人不正当地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人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信息与原告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表现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一般而言,被告以违反法律规定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应当认定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进行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认定属于使用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原告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以盗窃、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三)认定员工、前员工是否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1、职务、职责、权限。

2、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

3、参与和商业秘密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形。

4、是否保管、使用、存储、复制、控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接触、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

5、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四)实质性相同

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不存在实质性区别的,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构成实质性相同。在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同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1、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程度。

2、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容易想到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区别。

3、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用途、使用方式、目的、效果等是否具有实质性差异。

4、公有领域中与商业秘密相关信息的情况。

5、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五)应诉抗辩理由

1、原告不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此应需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

2、自行开发研制

主张其使用的商业信息系其自行开发形成。对此,应需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

3、反向工程

提出反向工程抗辩,抗辩其通过技术手段对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应需提供证据证明。

需要注意:一是被告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原告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其行为合法的,法院是不予支持。

三、民事责任承担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权即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接触或获取的商业秘密,赔偿损失,以及销毁或返还侵权载体等。

(一)停止侵权

1、停止侵害时间:一般应当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

2、停止侵害的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停止使用该商业秘密。

(二)赔偿损失

1、总体原则

(1)计算损失额的一般方法

赔偿数额按照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2)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损失额的计算。此时,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赔偿数额。确定商业价值时,应当考虑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

(3)参照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原告实际损失额或者被告侵权获利额难以确定,有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参照的,可以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具体审查原告提供的许可使用费标准是否合理时,还需要综合考虑商业秘密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是否实际支付及支付方式、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备案、被许可人与许可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行业许可的通常标准等因素。

(4)侵权人及第三方资料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证据,侵权人在审计报告、公司年报、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销售合同、进出货单据、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设备系统存储的交易数据、公司网站、产品产品宣传册或其他媒体上公开的经营信息以及第三方平台统计的商品流通数据、评估报告、市场监管、税务、金融部门的记录等,除明显不合常理或者侵权人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外,可以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赔偿数额。

2、法定赔偿

(1)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

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判决给予原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2)当事人举证、质证将影响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金额,在举证、质证中注意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对各项酌定因素及其与损失、获利之间的关联性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

(3)法定赔偿的适用范围

只有在对于原告请求以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难以确定时,才适用法定赔偿。一般而言,对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侵权获利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证据规则和市场规律,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宜适用法定赔偿。

3、惩罚性赔偿

行为人故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5倍确定赔偿数额。

(1)故意的认定

综合考虑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和手段的具体情况、从业时间、受保护记录等因素认定被告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对于下列情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

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

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或知悉被侵害的商业秘密。

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或知悉被侵害的商业秘密。

被告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

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2)情节严重的认定

综合考虑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手段、次数、性质、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认定情节是否严重。

4、合理开支的支付

公证费、调查取证或出庭相关费用、查询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5、适用举证妨碍及证据披露制度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可以参考原告的主张和证据认定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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