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全国服务热线:

173-8225-9204

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

全国服务热线:173-8225-9204                                     

客服号码:023-68854652

                 023-68822526

邮箱:1814312578@qq.com

网址:www.xiangdaolaw.com

地址:重庆九龙坡·万象城·华润广场B座16楼 




当前位置: 首 页 > 资讯动态 > 行业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

2020-01-18

  为切实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一条 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向zui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辩护律师查询时,应当提供本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被告人姓名、案由,以及报请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名称及案号。

  zui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

  第二条 律师接受被告人、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的,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zui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提交有关手续。

  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第三条 辩护律师提交委托手续、法律援助手续及辩护意见、证据等书面材料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zui高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对尚未立案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寄送至zui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在立案后随案移送。

  第 四条 辩护律师可以到zui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第 五条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

  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

  第 六条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在zui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辩护律师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当面听取意见的人员应当核实辩护律师和律师助理的身份。

  第 七条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由辩护律师签名后附卷。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开列收取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辩护律师,另一份附卷。

  第 八条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全程录音、录像。其他在场人员不得自行录音、录像、拍照。


标签

最近浏览:

相关产品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