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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2020-01-29

  第 一条为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行的权利,认真追究检察违法职权行为的责任,促进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规范,遵守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和检察总体充分认识到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执行法律规定,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为当事人履行律师和律师提供合作和便利,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行的权利,统一和正确实施国家法律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委托权的行使。 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案件中,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依法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拘留中或在指定居住地监视居住的嫌疑犯提出请求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转达该请求。 疑犯的监

  第 一条为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行的权利,认真追究检察违法职权行为的责任,促进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规范,遵守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和检察总体充分认识到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执行法律规定,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为当事人履行律师和律师提供合作和便利,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行的权利,统一和正确实施国家法律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委托权的行使。 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案件中,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依法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拘留中或在指定居住地监视居住的嫌疑犯提出请求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转达该请求。 疑犯的监护人、近亲代替辩护律师委托的,疑犯必须确认委托关系。

  人民检察院应及时检查受委托律师是否具备辩护资格,发现有不得当辩护人的情况,应立即通知当事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解除委托关系。

护人、近亲代替辩护律师委托的,疑犯必须确认委托关系。

  人民检察院应及时检查受委托律师是否具备辩护资格,发现有不得当辩护人的情况,应立即通知当事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解除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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