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结果的可预见性相对较低,刺激了对调解的需求
重庆律师事务所: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的确定性相对低于以有形财产为客体的物权,有时权利主体难以确定,有时权利本身也不稳定因为zhuanli权可能被宣告无效,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能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同时,作为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的价值是不确定的。而且相关技术事实往往需要咨询专家、鉴定才能查明,案件审理周期长。
此外,与一般民事纠纷相比,知识产权纠纷专业性更强,新问题更多,法律关系更复杂。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很难预先判断判决结果。以上因素都会降低知识产权纠纷结果的可预测性。出于诉讼风险和时间成本的考虑,当事人对调解解决纠纷有一定的需求。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独特性,为调解提供了空间。
重庆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由于当事人难以证明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往往需要适用知识产权法中特有的法定赔偿制度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限额为500元至500万元,zhuanli法规定的法定赔偿限额为3万元至500万元,商标法规定的Z高法定赔偿限额为500万元。上述法定赔偿金额的上下限之间的幅度较大,为当事人提供了协商的可能性和空间。
(C)利益冲突的性质,这为“竞争到合作”提供了基础
重庆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纠纷的本质一般是利益冲突,而不是价值冲突。利益冲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竞争冲突,那么当事人之间的竞争关系就可以转化为合作关系,通过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共赢来解决争议。
这种“竞争转合作”方式Z典型的应用,就是下文将要提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变侵权为合法许可的纠纷解决方式。
(D)调解可以Z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效益,实现Z佳的社会效果。
重庆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和共享性是知识产权制度中Z基本的矛盾。在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与鼓励知识传播和利用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是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的永恒主题。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如果能够通过调解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不仅可以避免案件判决后的上诉、申诉等程序,缩短纠纷解决周期,还可以及时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Z终实现知识产权的社会效益Z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