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抓住症结,及时解释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往往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原告权利是否确定、权利归属有不同理解;
二是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存在不同理解;
第三,对赔偿金额有不同的预期。
因此,法官可以通过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把握争议的症结,及时安排解释,引导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形成合理的预期,缩短利益平衡的差距,酌情确定调解的方向,促进当事人进行调解。
可以向原告说明具体纠纷所涉及的侵权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依据、证据对于判断权利人权利状态的重要性、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法院认证的基本规则、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含义和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等。
对于被告人,可以引导其积极理性地参与诉讼,使其了解调解相对于判决结案在减少后续诉讼程序带来的名誉损失和诉讼成本方面的优势,从而增强其调解意愿。
(二)切入需求,消除差距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的诉讼目的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有的要求被告尽快停止被指控的侵权行为,有的要求获得更高的经济赔偿,有的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或者消除影响,有的既要求被告停止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又希望获得更高的经济赔偿。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双方利益冲突尖锐,但在技术开发和商业利用方面存在合作空间。因此,法官要综合分析当事人的实质性诉求,找到利益的平衡点,进而找到调解工作的切入点,引导当事人逐步缩小差距,启发当事人制定具有“双赢”效果的调解方案。
(三)班级案例辅助,比较参考
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很多,比如“投石问路”、“批量维权”等。
以“投石问路”的诉讼为例,摄影作品权利人取得了关于同一被告使用其多幅作品的行为证据,但首先选择其中一幅进行诉讼,以此为后续一系列案件“投石问路”。
“群体维权”诉讼是指权利人针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多个不同当事人,甚至在全国多个法院提起的诉讼。
因此,“搜案”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尤为重要,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中也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对于有先行判决的同类型案件,法官可以通过先行判决来辅助解释和调解本案。通过以往案例与本案的对比,分析异同,当事人可以用生动的事例对诉讼结果有更直观的认识和判断,调解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对于没有事先判决的案件,由于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没有明确的判断,可以先对个案进行判决,通过示范效应,促使当事人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尽快就未决诉讼达成调解协议。
(D)借助外部力量,促进调解。
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很强,需要充分利用专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调解工作时,要注重发挥专家、人民陪审员、行业协会、专业调解组织等力量的作用。
特别是知识产权纠纷,涉及诸多科技专业问题,法官可以根据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的专业程度,选择聘请专家陪审员和专家助理出庭陈述,提供技术咨询。专家陪审员、专家辅助人、咨询专家发表的意见往往更能说服当事人,在案件调解中会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