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忽视建设项目法律事务的行政性和法律性。
建设工程法律事务与土地、房产法律事务一样,不是典型的民事-民事法律关系,但很多当事人、律师甚至很多法官都不清楚建设行政法规在诉讼中的指导意义,将其与普通民事合同纠纷混为一谈,造成混乱。
二、在实际操作中忽视建设项目法律事务的规范性。
工程合同或施工合同是相对标准的格式合同,政府对合同制定、签订、监管的干预不可或缺。合同条款相对完整但同时又很复杂,很多当事人和律师都不愿意这么做。他们在操作时不知道从哪里开始,这是盲目的和无组织的,他们在诉讼中非常痛苦。
第三,忽视诉讼代理律师的职业路线。
术业有专攻,建设项目法律事务有一定的专业门槛,不是一般律师能掌控的。很多当事人或者律师并不了解这一点,以至于如果不专业,在诉讼中肯定会吃大亏。
第四,忽视律师在诉讼中的重要性。
有些当事人认为自己在工程建设方面更专业,更熟悉相关案件的事实,或者认为公司也有懂一点相关法律的法务人员,所以认为可以自己处理纠纷诉讼事务,这是错误的。
在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的情况下,相关分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出借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如何认定和处理?
在建设工程领域,相关分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出借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相关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不能理解为分包单位、违法分包单位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或出借资质的对价或利益。分包人、违法分包人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仅给予工程或贷款资质但未实施具体施工行为或管理行为的,对分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贷款资质人提出的支付管理费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分包商、违法分包商或贷款人在授予工程或贷款人资质后也实施了一定的施工或管理行为,则应考虑分包商、违法分包商或贷款人资质的支出成本、合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利益平衡等因素,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摊管理成本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