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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中的三大误区!房产纠纷诉讼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2024-01-10

  房屋买卖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旦处理不好,就会引发房产纠纷,所以大家一定要谨慎对待房产问题。那么常见的房产纠纷有哪些误区呢?今天请为我们解答,帮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取证误区
  以二手房买卖纠纷为例,当事人更容易忽视与对方的口头约定证据,不重视口头约定证据,不重视不安抗辩权行使证据,不及时发送书面信函进行提醒。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有一些超出合同范围的口头约定,但由于没有保留相应的证据,一旦打官司,很难举证,也很难承担败诉的后果。
  早期诉讼中的误区
  同样,以二手房买卖为例,前期的误解通常是没有搞清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没有按照承诺履行合同,导致违约。比如30天内申请贷款,30天内还是可以拿到贷款协议的。前者强调应用行为,后者强调在时限内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
  中期诉讼的误区
  中期诉讼的误区通常是合同解除的法定和约定条件不明确。合同的终止不是那么随便的。即使合同有约定,法官也要综合考虑是否能达到合同目的。
  当出现房产纠纷时,我们提供的证据非常重要。如果我们提供的证据不足,将对我们非常不利。那么我们打房产纠纷的官司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呢?需要注意什么?
  1.房产纠纷诉讼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1.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要委托他人进行诉讼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2.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售房人身份证明。
  3.出售共有房屋的,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出售或出租房屋应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
  4.提供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
  5.如已付款或已估价,应提供付款的书面证明。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
  二,房产纠纷诉讼需注意什么?
  1、房产纠纷中的举证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房地产诉讼中举证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原件和物证(如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合同、产权证明等。)尽量。同时也意味着,人们要注意保存好各种函件、相关协议、凭证,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2.房地产纠纷合同审查中的几个问题
  房地产案件往往以合同的形式出现。一旦出现纠纷引发诉讼,审查合同是否有效是关键。只有严格审查分析合同,准确认定案件的性质和类型,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在不动产诉讼中处于主动地位。
  (1)审查双方主体资格和签约能力;
  (2)审查合同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三)审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审查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发生变化,以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3.不动产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一)财产保全,是指在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或者当事人申请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者避免财产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
  (2)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因债权人生活、生产的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先行给付一定的财产或者立即实施或者停止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在房地产诉讼中,发现对方当事人不积极参加诉讼,并有可能转移证据、毁灭证据或者逃避履行义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对于一些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如涉及房屋交付和拆迁的案件),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损失,应当由当事人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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