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1.案件受理费是指法院决定受理案件时,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缴纳的费用。一般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全额缴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
二、申请费用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等费用。按规定交纳费用。
三、其他诉讼费用是指诉讼过程中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实际支出。包括: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
1.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被裁定不予受理、驳回和上诉的案件;
3.行政赔偿案件;
4.对驳回、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上诉案件当事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根据索赔的金额或价格,物业的受理费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缴纳:(1)未超过10000元的,每件缴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按0.9%缴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0.8%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