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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与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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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公司治理
  • 发布日期: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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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业主权?

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 李应德

房地产包招五大阶段:项目决策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工程建设阶段;房屋销售阶段;物业管理阶段。在房地产业中人们比较重视前四个阶段,对物业管理重视不如前四个阶段,随着房地产市场过热的渐渐消退后,物业管理将成为人们热点,也是矛盾的聚焦点,物业管理中的业主权是物业纠纷的关健点。

权利赖以存在的基础在于正义,正义东西往往是能被社会普遍认同,法律权利就是根据正义与社会普遍认同,并经法律确认而形成。我们所谈的业主权,不是漫无边际的权利,而是一种法律权利。

美国E.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写道:"权利,一方面从法律内获得自己的生命,另一方面也反过来给予法律以生命"。业主作为房屋产权所有者,法律赋予了业主的权利,这种权利就称为业主权。

业主权以业主物权和业主物权衍生权基础构建,是由业主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相邻权等组成,主要体现在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不久的将来颁布的《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之中。

业主权是原权,原权是原生的权利,如物权、合同债权。业主房屋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相邻权等是民事法律所规定的当事人所享有的客观权利,是业主赖以存在以及需要保护的基本利益。业主权为业主划定了自由行动的范围和依照自由意志为某种行为、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是法律对社会生活资源的一种分配。

业主权是救济权,救济权是指原权受到侵害或被侵害之虞时产生的救援性权利。当业主的原权遭受了损害,就可以使用救济性权利如排除妨、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予以制止和挽回其所受的损失。业主的救济权如业主建议权、业主监督权、业主投诉权等。

业主救济权的功能仅在于补充原权,即业主不能实现的原权时才行使。业主救济权往往需要借助公权力的介入,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明白,公权力介入目的仅仅是协助,即补充业主救济权的不足,如果业主在通过协商、调解等措施能实现其救援业主原权的功能,就没有必要申请公权力介入。

通过对业主权、原权、救济权的进一步认识,无论是开发商、物管公司,还是业主、相关行政部门或机构,都可以从中体会化解物业纠纷中的分歧,也可以从中寻求解决物业纠纷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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