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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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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公司治理
  • 发布日期: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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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知识

我国商标法自清末以来,尤其是1982年商标法颁布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不断走向完善,现行商标法经历三次修改,即1993年,2001年和今年。我国商标法从外域商标制度借鉴移植,到立足本国国情,经历了一个渐进发展和渐趋成熟过程。值得我们关注。

  一、我国商标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商标制度的发展历史相对较晚,中国一部关于商标方面的法律是1904年6月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共计二十八条,但公布后未及时施行就被疲止。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商标法》共计44条和《商标法施行细则》共计37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方面的内容。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商标法》及《商标法施行细则》,并于1931年1月1日起实行。1935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正,共计69条,1932年对《商标法施行细则》进行修订。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商标法及法令。1950年7月28日,政务院批准施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共34条,同日,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共30条。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共14条,同年4月25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共21条。

我国1980年加入《建立世界知织产权组织公约》,1985年3月19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8年11月1日起正式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和《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1989年正式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82年8月23日《商标法》通过,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至今修改三次。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了《商标法实施细则》。

  二、关注商标法的三次修改

  (一)1993年商标法修改

  笫一、明确规定对服务商标的保护,扩大了商标保护的范围。

  82年商标法规定只保护商品商标,而不保护服务商标。这一修改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国内由于十年改革开放,迎来了市场经济,我国商品经济不发达,服务行业落后的局面正在发生变化,三产业获得大力发展,保护服务商标也开始提上日程。二是国际上大数发达国家都对注册的服务商标进行保护。我国是巴黎公约成员之一,有义务依巴黎公约的规定保护服务商标,同时,基于国际贸易的发展,马德里协定各成员国在我国申请服务商标的数量的增加。

  二、新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把地名作为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利于消费者依此区分其他同类商品,这也与国际惯例不相符合。修改后商标法采用原则性规定和例外规定的形式。例外规定有二,一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二是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 由“一表一类”变为“一表多类”。

  82年商标法确立了商标注册申请实行一表一类原则。即申请同一商标只限于一类商品,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申请。93年商标法修改后采用一表多类的申请注册原则,即同一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中可以对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同一商标。这一修改基于《马德里协定》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都是采用一表多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简便商标注册程序,不仅有利于保护生产商的商标所有权,又能促进企业发展多类产品。

  四、增加注册商标的撤销程序。

  增加注册商标的撤销程序主要是基于与国际接轨和国内屡屡发生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事件。93年商标法二十七条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2001年商标法修改

  一、扩大申请商标的主体

   82年商标法申请商标的主体没有“自然人”,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扩大了申请商标的主体范围,明确规定商标权主体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之“国民”,既包括法人,也包括法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一条三款规定: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二是国内自然人要求获得商标所有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二、扩大商标组成范围

82年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仅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2001年商标法把商标的组成范围扩大到字母、数字、颜色、三维标志,及其组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商标注册条件达到“视觉可感知”,82年商标法仅规定平面可感知。2001年商标法扩大商标组成主要基于国际接轨和立体化发展趋势。

  三、增加商标法保护的对象和客体

  2001年商标法增加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这主要是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巴黎公约明确规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产地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等。

 四、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2001年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做出了保护性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明确了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的因素,并规定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五、在先权的保护

2001年商标法在九条和三十一条规定了在先权的保护。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己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权的保护的增加主要是基于现实经济生活中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冲突和抢注商标现象屡屡发生,应当通过法律规律。同时,基于《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把不得损害已有的在先权作为使用商标的条件之一。

  六、优先权保护

  2001年商标法一次提出优先权概念,并在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做出了规定。优先权是巴黎公约确立的制度,即如果某个可以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在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了申请,如果他在别的成员国也提出了同样的申请,则这些成员国都必须承认该申请在一个国家递交的日期为本国的申请日,注册商标申请的优先权为六个月。增加优先权保护是体现我国商标法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七、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2001年商标法,明确规定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职权、增加诸如没收、销毁等行政执法手段,将有关“赔偿侵权人的损失”由行政机关的处理权限移至司法机关,清楚地划分了行政罚款与司法民事赔偿间的界限。同时,删去了所有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增加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主要基于两个方面,一是确立商标权的司法审查,推进我国商标法的司法进程。二是使我国商标法律制向国际规则推近,增强国内外经营者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信心。

 (三)2013年商标法修改

  一、 增加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增加商标审查时限: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九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十二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九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别延长三个月或六个月。这次修改基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时间过长,企业的商标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无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利益,影响企业战略的实施。

  二、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

  2013年商标法简化了异议程序,删除了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审查作出裁定的环节,规定商标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且还将以侵犯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异议的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这次修改基于避免恶意提出异议,拖延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注册的时间,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 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2013年商标法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商标法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在商标案件中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申请后,才可以适用相应的规定;并规定,认定结果仅对该案件有效。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这一次修改基于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避免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盲目追求驰名商标的认定。

  四、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2013年商标法修改后法定的侵权赔偿额由“五十万元以下”修改为“三百万元以下”,即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这一修改基于降低商标侵权案件的维权成本高,增加惩罚性赔偿,提高法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实现商标侵权案件维权司法公平。

  五、禁止抢注他人商标

  2013年商标法修改后增加规定,禁止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人抢注该商标。这一修改基于维护在先使用人的利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禁止“傍名”

  2013年商标法修改后增加规定:“将他人注册标商、未注册驰名商标作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这一修改基于保护商标专用权,制止不正当竞争。

  七  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2013年商标法修改后增加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这一增加基于以规范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帮助规范委托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三、关注我国商标法理论研究

  以商标权和保护商标权为基本内容的商标法关系国家的经济、科技、社会,商标权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同时,也是一项经济制度、管理制度,还是一项社会制度。运用经济学原理分析商标法律度;从政策学的角度切入商标法理研究,探讨商标法的政策内涵和公共政策对商标法制度构建的影响;从社会现象出发,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从社会学切入商标法理论研究,探讨有利于商标立法、执法、司法公信力建树的商业道德基础和伦理支持;从哲学切入,寻根问源,对商标权制度的正当性进行法哲学思考,为商标权制度传统及制度创新从哲学层面提供理论支持;从管理学切入商标法研究,对企业商标战略的制定、运用及企业创立驰名商标的战略研究,对企业选择、注册和利用商标的策略进行探讨,为企业优化商标资源的管理,凝愿企业核心竞争力。

  我国商标法是在借鉴移植中形成,在实践探索中成熟。根据这一特点,我们应通过有关商标的国际条约和外法律以及理论文献的学习和研究开拓视野和思路;我们应关注现实的经济生活,结合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体系,通过对商标法的学习、应用、研究提高法律素养,我们更应注重商标案件的案例研究,除关注个案所涉法律问题研究,还应开展案例的类型化研究,通过对案例研究提高商标案件的实际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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