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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与继承
婚姻家庭与继承

婚姻家庭与继承

  • 所属分类:公司治理
  • 发布日期: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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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债务的强制执行往往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往往具有不可分性,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用以偿还一方个人债务成为关键性问题。

定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财产通常呈现三种形态:一是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二是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三是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法律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亨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物权法》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婚姻法解读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将夫妻结婚前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分别进行了规定,对一方婚前己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则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结论

结合我国《婚姻法》、《物权法》其及现行执行法律规范,可以这样认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执行中,当债务是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时,不能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只能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应享有的份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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