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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有法128丨车辆挂靠运营中的法律关系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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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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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运营中的法律关系及风险

                       ——作者:李鑫 律师


车辆挂靠运营是我国目前交通运输行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运输经营方式,这是在当时特别的经济环境下产生的,一直以来,这种经营方式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物流行业的大发展,挂靠的车辆越来越多,使得这个行业变得鱼龙混杂,产生了很多违法违规的行为,加大了政府的管理难度,也增加了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难度,笔者在与车管所和法院工作人员的交流中,也感受到了他们对于车辆挂靠运营这一问题的的无奈与些许不满,笔者也在自己办案过程中发现这种经营方式存在的严重风险,因此,今天就对车辆挂靠运营进行简要分析,希望对读者预防风险解决纠纷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车辆挂靠运营?

车辆挂靠运营一般有两种模式,可以把它们称为形式挂靠经营和实质挂靠经营。

形式挂靠经营是指挂靠人以挂靠公司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人向挂靠公司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但挂靠公司不为挂靠人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这种方式在目前有减少的趋势。实质挂靠经营是指挂靠人自行出资购买车辆,以挂靠公司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挂靠公司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挂靠公司提供诸如以下等服务:代缴保险、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代缴各种税费、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这种车辆挂靠运营是运输行业使用最多最为典型方式。

二、车辆挂靠运营中有哪些主体?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一般车辆挂靠运营中存在三个主体:挂靠公司、挂靠人、司机。有可能挂靠人和司机在某些案件中是同一个主体,另外,如果车辆发生事故,那么可能就会存在被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两个主体。

(一)挂靠公司、挂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确定,如双方签订了《车辆服务协议》或者《合作经营协议》,那么他们之间就存在一个或合伙或服务的合同关系;如果没有签订相关协议,对于双方的法律关系认定就变得很难了,既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是关于挂靠的合同关系,也不能简单的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二)挂靠公司与挂靠人的聘用的司机不宜认定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2013)民一他字第16号]的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在工伤保险责任的认定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也就是说,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聘用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但如果挂靠人聘用的员工在从事挂靠业务时死亡时,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相关赔偿义务人追偿。

(三)挂靠人与其聘用的司机形成劳动关系,司机完成指定的运输工作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可归责于挂靠人,同时挂靠人向司机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司机在运输工作中伤亡的,挂靠人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外的赔偿责任。

三、车辆挂靠运营中存在哪些风险点?

(一)挂靠协议不一定合法有效

车辆挂靠运营在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法律地位不明,该种运营模式主要涉及到运输资质的“租借”,所以挂靠协议在合法性与有效性上存在很大争议。但车辆挂靠现象在运输行业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没有关于这种方式的具体的禁止规定,而且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车辆挂靠协议绝多倾向于认定为有效,这是对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也有利于保护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一方的的保护。但挂靠协议中显失公平或者免责的条款很可能无效,从而影响到整个协议的效力。

(二)挂靠车辆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挂靠公司很可能会承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若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受损害的第三人一般会把挂靠公司列为被告。因为挂靠车辆的相关证件上所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或者经营人往往是挂靠公司。《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挂靠人承担责任后,可依据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向挂靠人追偿。”因此,挂靠公司承担因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的风险不可避免。

(三)挂靠公司很可能因为挂靠人与挂靠人聘用司机的纠纷陷入劳动纠纷,即使挂靠公司与司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仍需承担用工主体的部分责任,如工伤责任。

(四)挂靠公司存在挂靠人及其挂靠车辆消失的法律风险,挂靠公司很难掌握挂靠人的实际经营行为和挂靠车辆的实际用途,在笔者的执业过程中就曾遇到过挂靠人和挂靠车辆在挂靠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便消失在甘孜阿坝的大草原的案件,即使挂靠车辆安装了GPS,挂靠人也可以对GPS进行拆除,挂靠公司就对挂靠人的实际经营行为和挂靠车辆的实际用途完全不知情,如若挂靠人使用挂靠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公司都很难逃脱责任。特别是一些挂靠公司还会以按揭的方式向挂靠人提供车辆,一旦挂靠人和挂靠车辆消失,经济损失也会特别大。

(五)目前很多挂靠经营中,挂靠公司都会在挂靠车辆上安装远程遥控系统,在挂靠公司和挂靠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挂靠公司可以使用这个系统控制车辆速度甚至关闭车辆发动机,这对于高速行驶的运输车辆来说是非常非危险的。

(六)挂靠协议约定不明,是挂靠人陷入经济纠纷甚至套路贷的全套。很多挂靠人因为手里资金不足,会向一些有实力的挂靠企业提出按揭购车的要求,也就是向挂靠企业支付首付款并约定每月支付多少按揭款,在一定的期限后挂靠公司将车辆过户至挂靠人名下。但在很多实践中,通过以上方式购买车辆,挂靠人都会支付比车辆价格高出许多的购车款,高出的部分甚至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利息红线,而且在挂靠人希望提前还款过户车辆时,挂靠公司会利用事先的协议约定来拒绝,形成了类似于套路贷的情形。更有挂靠公司与财务公司联合,做起了空手套白狼的勾当,通过收取的首付款购进车辆,直接为车辆办理按揭贷款,用挂靠人的月供支付按揭款,自己赚差价,在按揭款还完后迟迟不向挂靠人过户车辆,将车辆抵押给财务公司套取贷款进购更多的车辆通过以上方式卖给挂靠人。还有的挂靠公司通过约定不明的协议,在车辆保险上做文章,使挂靠人支付本不该支付的保险。这些不仅给挂靠人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还影响了国家的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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