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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有法117丨药店打点滴致人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吗?
向道有法117丨药店打点滴致人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吗?

向道有法117丨药店打点滴致人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吗?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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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打点滴致人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吗?


【案例】

张某与23岁的儿子候某相依为命,今年7月,候某因身体不适到附近的药店买药,药店的“坐诊医生”周某(无执业许可证,仅是药店一个导医岗位)建议打点滴。候某在药店输液治理后回家不到1小时就死亡,后经过尸检确认候某是死于心肌梗塞。后来,张某拿着尸检报告到当地法院提起医疗事故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张某此案不能作为医疗事故处理。

张某问:她该怎么办?
【建议 
律师建议:可以以民事侵权作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医疗事故法律关系的形成,需要双方具备相应的主体要件。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的主体应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本案中周某的诊所没有执业许可证,不属于医疗机构,周某不具备医疗事故的主体条件,因此本案不能按医疗事故处理,而只能按非法行医处理,赔偿也只能按照民事侵权处理。
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六十条第一款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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