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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有法118丨小型教育培训机构的用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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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有法118丨小型教育培训机构的用工问题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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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教育培训机构的用工问题      

——作者:李念律师

前几天一个开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朋友打电话来问我,其机构为了展开吉他培训业务,吸纳了一个吉他培训的老师,为了长期固定这位老师,他想和这位老师签订合同,但是不知道签订什么合同对机构最有利。经过认真询问,了解到对于我朋友这种小型培训机构,用工模式基本是培训老师不是全日制在培训机构上课,培训机构有课老师就过去上课,一个老师会在多个培训机构上课,老师根据之前与机构谈好的价格按照上课课时,单次或者按月收取报酬。

首先,结合我朋友的情况,我向其介绍了可能与此相关的四种合同类型,包括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和合伙经营合同:

(一)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用工时间一般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一般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伤。与其他几种关系相比较,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关系下,培训机构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以货币形式按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即以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与上述两种劳动合同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调整,劳务合同关系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无需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提供劳务受到事故伤害的,虽然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培训责任,但是其赔偿是按照人身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同时提供劳务者还要根据其自身过错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三)合伙经营合同

合伙经营合同,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同。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经营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经营合同的约定办理。但合伙经营合同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在培训老师同意的情况下,培训机构与吉他老师就吉他项目签订合伙经营合同,对培训机构最有利,也能最大限度提高培训老师的积极性。在合伙经营合同中约定,培训提供教学场地、相关设备、教学管理等平台,培训老师提供劳务,共同经营吉他项目,双方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并约定吉他课程利润的分配比例。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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