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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有法172丨建设工程的内审与外审
向道有法172丨建设工程的内审与外审

向道有法172丨建设工程的内审与外审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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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内审与外审
——作者:周武 律师


2006年7月26日重庆Y、江西K公司、江西C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将K公司发包的景德镇K购物广场工程中的消防工程(包括水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疏散指示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防火卷帘门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所约定的其它工程内容)分包给Y施工。工程款由K公司(业主方)直付给Y,C公司收取2%的管理费,1%的配合费。


三方另外签订两个《委托代购材料设备合同》、《关于景德镇K购物广场沃尔玛区内消防工程相关事宜约定》。


2010年6月1日移交了送审的竣工资料,6日Y提交《工作联系单》要求安排决算,7日K公司同意决算。


Y2014年1月23日在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中送审造价22259644元,江西J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减造价10108134元,定案造价12151510元。K公司负责人2014年3月18日在《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中签字确认。


K公司应付Y的工程款应该是定案造价(12151510元)-K公司已付款(701万元)-K公司已付水电费(11160.34元)=K公司应付Y剩余工程款本金5130349.66元。


2008年1月1日K公司出具《关于调整工程单价取费的通知》约定决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送外审。


江西J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7月25日向法院提交说明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属于工程造价程序的初审定案,而非终审程序,不能以此定案表为最终结算凭证。


被告抗辩理由看似非常充分,法庭上慷慨陈词:

1、整个消防工程分阶段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年半;

2、中途建设商场遭遇重大火灾,十余家承租户起诉赔偿,K公司关联公司某商场赔偿十余家承租户70余万元(另案处理,法院调解书);

3、原告的项目主管涉及刑事案件(另案处理,国安证明),无法提供相关审核材料等原因,使得工程造价审核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4、K公司属于集团公司,国有企业,是当地第一纳税大户,集团有新规定,决算价格在50万以上的必须送外审。


总之,被告辩解原告对于消防工程质量有问题,对于火灾损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审核减少部分金额多,加上工程跨度时间长,第一次审核造价有一定困难,存在很大不准确性。


最重要一点是第(四)点理由,国有企业,必须服从集团公司的制度安排,否则无法通过集团公司的内部审查,整个工程款由集团公司审批和拨付。经过当事人长达四年的谈判,我方已经表示自愿承担第一次审计的费用30万元,全额承担火灾损失70余万元,本金513万元的基础上扣除两项费用剩余工程款为400万元。K公司及其集团公司仍然不愿意支付该笔工程款。


被告K公司坚持要求将工程价格送“外审”,再次进行工程造价审定。即前一次造价审核属于“内审”或者“初审”。


二审焦点问题:

1、案涉《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能否作为确定本案工程造价的依据?

2、工程款的利息如何计算?


江西高院二审判决认定结果:

1、三方签订的《消防工程分包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H集团公司《关于调整工程单价取费的通知》发布于2008年,时间在《消防工程分包合同》签订和消防工程施工之后。

3、且系H集团公司的内部规定,故该通知对案涉消防工程款的结算无约束力。

4、《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并非K公司或者Y单方确定,而是经第三方江西J造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确定,结论相对客观,原审法院依据《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确定案涉消防工程款,并无不当。


因此,工程造价对于项目的审核,没有初审或者内审,更没有外审的说法,它们均不是法律概念。充其量是对方内部程序,不属于法定抗辩理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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