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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学民法丨绿色原则
向道学民法丨绿色原则

向道学民法丨绿色原则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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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原则
                       ——向道律师:冯雅凋

 


一、“绿色原则”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贯彻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要求,同时也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

《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将全面开启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通道,有利于构建生态时代下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顺应绿色立法潮流。

二、“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

从立法内容上,《民法典》1260条中共有18条直接体现了环境保护相关内容。据辽宁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刘佳奇分析,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主要在以下三方面具体体现:

首先,为物权设定“绿色限制”。例如,民法典第326条把“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用益物权合法行使的基本要求;第346条把“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条件。

其次,为合同履行设定“绿色约束”。例如,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把“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作为合同履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第619条对于包装方式的包装方式增加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最后,严格侵权责任以守护“绿色底线”。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其中,第1232条新增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第1234条和1235条明确了对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范围。

三、“绿色原则”可作为立法依据渗透入生活各方面

《民法典》作为民事活动的最基本遵循,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发挥着基础性指引作用。因此,《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确立,使得绿色理念得以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助于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

把“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可能它的直接作用我们感觉不那么明显,但是它和其他原则,如“公序良俗”一起,会对方方面面的法律适用中产生潜在的影响。对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则的地方,我们可以期待“绿色原则”可能会作为司法裁判的一个依据、准绳。

绿色原则下一步也有可能通过其他立法进行细化,比如民事合同中清洁生产要求,比如将环境义务作为尽职调查的一个方面,或者在企业投资过程中,成为一个考察合同履行的方面,当然这些都需要下一步的细化。才能让“绿色原则”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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