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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68~72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68~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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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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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的原因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一)法人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和法律上的人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二)法人终止的原因。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三)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法人解散是指由于法人章程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致使法人不能继续存在,从而停止除清算外的活动,开始整理财产关系的程序。法人的解散是清算的前提。
      (二)法人解散的情形: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届满;
       2.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4.因法人合并需要解散;
       5.因法人分立需要解散;
       6.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十条 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清算义务人:
       1.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
       2.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清算义务人是负有组织成立清算组义务的主体,而清算组是清算人直接开展清算事务。
      (三)法人解散,除合并或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主管机关或者利益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第七十一条 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一)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没有法律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一)清算中的法人地位: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二)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
       1.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2.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处理。
      (三)法人终止:
       1.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2.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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