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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49~151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49~151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49~151条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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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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