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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52~154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52~1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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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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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二)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四)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五)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法律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和管理性。




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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