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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劳动合同试用期纠纷!

2020-12-15

  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挑选合适的劳动者,以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试用期制度也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然而在实践中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往往暗含了较多法律风险,需要企业和劳动者重点关注。

  问题一: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有关“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分歧。有些劳动者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间隔若干时间后再次被单位招用,有可能职位和岗位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若一概不能规定试用期,似乎显得有些不合理。劳动合同法的意图就是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起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故此,如果用人单位连续使用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岗位或者可替代性的岗位工作,不论是延续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隔期再被用人单位招用,均不得另行约定试用期。

  问题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必须约定试用期?

  律师解答:对于在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试用期,法律加以规定,只能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约定,不能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设立。有点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等,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对于试用期的约定一旦设立,那么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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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三: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

  约定规定试用期的效力?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因包含在劳动合同中,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对于口头约定试用期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试用期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是属于约定条款,对于缺少试用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试用期问题发生争议时,除非双方都认可试用期的明确约定,否则提出存在试用期的一方负举证责任来证明试用期。

  问题四:如何认定试用期条款无效?律师解答:以下几种“试用期”无效:

  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超长试用期,超出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反复约定试用期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无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四、无工资或者低于低工资标准的试用期约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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