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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有法094丨受益人身份和姓名不一致,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向道有法094丨受益人身份和姓名不一致,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向道有法094丨受益人身份和姓名不一致,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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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身份和姓名不一致,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作者:冯雅凋 律师




2016年9月,江苏的石某给自己的女友钟某买了一份人身保险,石某死亡后,受益人可获得赔偿。此份合同指定的受益人是自己的女友钟某,但在2016年12月,石某因事故去世。其死亡符合保险赔偿条件,但保险公司拒绝向钟某理赔。
理由是投保人石某虽然指定钟某为受益人,但在保单上注明受益人关系为配偶,可钟某与他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配偶关系。
那么以上案例中,保险合同中受益人身份和姓名不一致,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呢?
一、钟某受益人的资格
《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可以成为受益人。法律对受益人的资格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在保险合同中有着特殊的地位。除保险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有及时通知保险人以及索赔时提供证明和资料的义务外,受益人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本案中的钟某具有受益人资格。
二、受益人的指定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于以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存在是必要的,如果不指定受益人则保险金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除了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论是指定受益人还是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都享有决定权,必须经过其同意。
三、受益人身份和姓名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根据保险法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对于谁是受益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什么关系,并没有法律上身份的限制。任何一个人,只要你愿意,他都可以被指定为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所以在法律层面,指定任何一个受益人都是可以的。受益人身份与姓名不匹配的问题,钟某实际上不是石某的配偶。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在本案中保险合同签订时,被保险人石某和受益人钟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没有领取结婚证,不属于配偶关系,直至石某发生保险事故时,他们之间非配偶的身份关系也没有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在本案例中受益人身份关系和姓名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存在,所以就不能适用该法条。  
那么石某指定受益人钟某的行为是否有效呢?我们认为要看订立合同时的情况,指定钟某是受益人是否是石某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案件证据材料可知,石某指定的意图是相当明确的,是怕自己万一有个好歹,也能留下一笔金钱来保障女友钟某的生活。石某在指定受益人的时候没有在意配偶这个身份,他在意的是这个名字。石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知道他与钟某从来没有领过结婚证的事实。他应当知道,他指定的是受益人是钟某这个人,而不是受益人的身份关系是否是配偶。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指定受益人的行为有效,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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