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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有法169丨小区高空坠物致人伤亡,该找谁追责?
向道有法169丨小区高空坠物致人伤亡,该找谁追责?

向道有法169丨小区高空坠物致人伤亡,该找谁追责?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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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高空坠物致人伤亡,该找谁追责?

作者:谢毓妍  律师


案例一:


老李在北京市丰台区某街1号院6号楼14层有一套房屋,2012年3月份,老李将该房屋租给了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代理老李出租房屋,老李同意中介公司在房屋内进行装修、加隔断。

2013年2月,中介公司准备为此房屋再安装一个二手空调,便找到以个人名义在附近承揽空调安装、移机生意的外地小伙子张某。

2013年2月26日中午13时许,张某在为此房屋安装空调室外机检查室外机护栏时,用手晃动合页已经生锈的室外机护栏,突然间护栏从14楼脱落,正好砸中正在楼下下棋的老杜,老杜当场死亡。

老杜的老伴和女儿将中介公司、房主老李、安装人张某及小区物业公司作为被告诉至丰台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被告张某作为承揽人在完成空调移机工作的过程中造成老杜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介公司作为定做人,明知张某不具备进行空调移机的相关资质,仍选任其作为承揽人,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老李作为产权人和出租人,在将房屋出租后应承担必要的监督管理责任,其未尽到相应责任,该房屋专有使用部位构件掉落致老杜死亡,因此其对老杜的死亡亦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作为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小区内房屋进行高空作业时,应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例如在楼下设置相应警示标志,提醒路过的居民,避免不必要的伤亡,本案中其未尽到相应责任,故应对老杜的死亡亦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老杜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其下棋地点系小区绿地,且紧挨楼体外墙,若发生高空坠物,容易导致损害的发生,从本案中老杜受伤死亡的过程看,其对自身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过错大小,认定老杜承担10%的责任,老李承担10%的责任,中介公司承担30%的责任,张某承担4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0%的责任。

 

案例二:


    2018年3月9日下午4点半左右,三个月大的女婴凡凡由姥姥抱着在小区楼下散步时,高空掉下一个苹果,砸中凡凡的头部,凡凡当场昏迷,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经警方调查,苹果是24楼住户11岁女童拋掷的。后凡凡父母将物业公司、女童父母和开发商作为被告一并诉至法院。


   对于小区开发商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我国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对位于阳台下方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但并无规定具体采取何种措施。案涉单元公共出入口是通过2、3、4层房屋阳台逐步突出这一措施来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并且房屋的设计、施工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可见安全措施是合格的。因此,开发商对此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物业服务公司举证显示其平时有进行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并在事发后组织小区居民向凡凡进行捐款等,且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是在业主家中,非物业能够管理控制的区域,故物业服务公司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肇事女孩作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由于她当时不满12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故而责任主要从财产中进行负担。案件侵权人在事发时年仅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放任其独自在家,未尽到监护和看管义务,因此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高空坠物案件中,可以确定坠物来源,由加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能确定坠物来源,则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在案例二中,物业公司证明自己尽到提醒禁止高空抛物的义务,并在事发后积极协助处理,所以物业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且根据高空坠物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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