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全国服务热线:

173-8225-9204

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

全国服务热线:173-8225-9204                                     

客服号码:023-68854652

                 023-68822526

邮箱:1814312578@qq.com

网址:www.xiangdaolaw.com

地址:重庆九龙坡·万象城·华润广场B座16楼 




当前位置: 首 页 > 资讯动态 > 律所动态

八大类工程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2023-06-15

  争议一:双方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如何处理索赔?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按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完工为由拒绝支付、减少支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协议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和解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误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和解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争议二:如何确定项目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中规定的开工时间为准;因发包人原因发出开工通知时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具备开工条件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延误,则开工日期应为开工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如果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实际进入施工现场,则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没有开工通知,也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视为竣工日期,除非当事人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
  争议三:工期延长如何确定?
  因发包人拖欠预付款、进度款、延误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和原材料、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的,合同明确约定工期的延长由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未取得延长工期的签证确认,但其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处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延长工期,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承包人主张延长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争议四: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是否有效?
  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争议五:发包人声称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是按反索赔处理还是按抗辩处理?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声称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将对其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或者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绝支付或减少工程款的,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基础工程或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者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照建设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办理。
  (2)工程未竣工验收、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绝支付或减少工程款的,可作为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复、返工或者重建的合理费用的,应当告知其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的其他财产或人身伤害的,应通知其提起反索赔或另行起诉。
  争议六: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如何认定承包商有过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说明有问题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而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未经必要的检验,仍使用发包人提供或指定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经检验仍不合格的;
  (3)承包人未能拒绝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进行施工的。
  在上述情况下,因工程质量缺陷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七: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该怎么办?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理,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理,发包人委托他人修理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理费用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委托他人另行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争议八: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保修期低于法定Z低期限是否有效?承包商要求返还质量保修金怎么办?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Z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应予支持。

标签

最近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