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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有法080丨离婚后还需要为对方的债务买单吗?
向道有法080丨离婚后还需要为对方的债务买单吗?

向道有法080丨离婚后还需要为对方的债务买单吗?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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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需要为对方的债务买单吗?           

——作者:孙若岚 律师

王女士与张先生于2017年离婚,婚内购买了一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债务由男方承担,双方一直未对该房屋做变更登记。2018年张先生因信用卡逾期未偿还对银行负债,银行起诉了王女士和张先生,且申请法院查封了该房屋,后法院判决王女士和张先生共同偿还银行债务,且对该房屋进行拍卖。
王女士非常的不理解,自己已经跟张先生离婚了,为什么银行还要起诉她,法院为什么可以拍卖她的房子?
王女士认为离婚后就与对方再无关联了,对方的债务也应该与自己无关,那么离婚后是否需要为对方债务买单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该债务是否产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如果该债务是一方在婚前产生,或者离婚后一方对外的负债,那么该债务就不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另一方可据此抗辩,债权人无权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首先是要明确该债务是否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其次,若该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还需要从几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对外的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具体包括是否用于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等。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的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以一方名义对外的借款用于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即便是双方离婚后,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若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的负债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或并非用于共同生活,则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债权人能证明该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除外。
第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对外的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经营。具体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若以一方名义对外的借款用于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经营,那么即便是双方离婚后,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若是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不论双方是否离婚,均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双方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所得财产及所负债务进行书面约定。若双方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由各自所有,所负债务由各自承担,债权人对此知情的,以一方名义对外的负债,应以一方的财产偿还,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此外,无需为对方债务买单的情形还包括:一方为他人承担的债务;一方为他人担保所负债务;一方与他人合伙举债等等。


在上述案件中双方在离婚时明确约定了债务由一方承担,银行为什么还能起诉王女士呢?原因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不论离婚协议对债务如何进行约定,债权人仍可以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若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那么,双方都应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上述案件中,王女士张先生在2017年离婚,虽然离婚时约定债务由张先生承担,但是张先生对银行的负债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银行信用卡的消费用于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离婚后张先生一直未积极偿还该债务,直至2018年被银行起诉,法院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因此判决王女士和张先生共同承担偿还银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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