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与问题】
张三与李四是好哥们,因李四没有正当职业,于是,张三就口头答应给李四10万元钱,让李四开一个小卖部维持生计,并声明不需要李四还钱。李四听后租了房子并买了货架、办理了营业执照,只等着拿钱上货了。这时,张三告诉李四自己生意亏损,无法再把钱送给他了。李四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为此支出了两万余元,如果张三不把钱给他,他先前租房子买设备以及办营业执照的钱就白花了,但张三仍然不肯把钱给李四。
【观点与答案】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虽然成立有效的赠与合同,但张三享有撤销权,不必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因此给李四造成的损失,张三须给予赔偿。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一旦赠与合同被撤销,则该合同自始就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但《合同法》同时作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有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