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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有法104丨特许经营合同与销售代理合同的区别
向道有法104丨特许经营合同与销售代理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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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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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与销售代理合同的区别 

             ——作者:冯雅凋 律师

有的合同名曰“产品代理合同”,实际却具有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有的合同虽命名为“特许经营合同”,实际上却是代理合同;有的合同名称不能体现合同性质,如“合作协议书”、“战略合作书”、“专卖合同书”等。事实上,仅从合同名称并不能判断合同的性质,判断合同性质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来认定,把握实质性的认定原则,即以区分具备特许经营或者销售代理的法律特征来判断合同的性质。

特许经营合同与销售代理合同的区别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zhuanli、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销售代理是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为委托人销售某些特定产品或全部产品的代理商,对价格、条款及其他交易条件可全权处理。

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二者主要有四点不同:

首先,许可内容不同。特许经营合同是将注册商标、企业标志、zhuanli、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经营资源许可给他人使用,许可的是无形资产组成的经营资源;而销售代理合同是将某些特定产品或全部产品委托给他人销售,许可的内容是产品等具体的有形财产。

其次,经营活动的主体要求不同。在特许经营活动中,被特许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其经营结果、风险与法律责任通常由被特许人承担;而在销售代理活动中,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开展经营活动,代理人基本不承担经营风险、法律责任等法律后果。

再次,盈利渠道不同。被特许人通过经营无形财产资源获取收益;而销售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销售经营获得代理佣金或差价利益。

最后,合同拘束力不同。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要求按照固定且统一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对被特许人的拘束力较高,相比之下普通的销售代理合同约束力较弱,自由程度相对较高。

实践中如何判断所签合同的性质

2017年7月11日,成哥(乙方)与佳好公司(甲方)签订《代理合同》,佳好公司声称拥有家好品牌的所有权、经营权及管理权,授权成哥在我市独家代理经营“家好”品牌,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第二条第1、3款),(乙方)成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权使用家号系列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商标等知识产权(第三条6款)。成哥必须服从佳好公司对家好专卖店的店面装修设计及室内布置等提出的建议及修改(第五条1款),佳好公司向成哥长期提供经营管理指导、咨询及技术支持(第五条5款),成哥有权使用佳好公司的商标、标识、CIS系统及经营管理策略、营销模式(第五条17款)。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可得出商业特许经营具备3个基本特征:一是特许人将经营权限许可给被特许人,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zhuanli、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组成的经营资源,这正是特许经营的本质特征;二是被特许人按照固定且统一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三是特许人收取特许经营费用。

涉案合同内容既包含了佳好公司拥有的包括商标、企业标识及经营体系在内的无形资产以及CIS系统等的经营资源许可成哥使用,也包含佳好公司对成哥进行业务指导。涉案合同既体现了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也体现了经营模式的统一,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故涉案合同的性质应为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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