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癌症的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
作者:李念律师
身患癌症已经是对身体和精神的重大打击,如果还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更会让整个家庭陷入困境。本篇笔者将身患癌症的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进行介绍,让身患癌症等疾病的员工知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者一般享有3至24个月的医疗期,癌症病人经批准可以延长,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者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规定为: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本人工资以病休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五)国家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应算作病假时间。 (六)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劳动者,在原已享受的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用人单位和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原则上在不超过本人原医疗期内掌握。 二、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发放病假工资(重庆为例) (一)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根据用人单位经济状况,可上下浮动5%。 三、医疗期满能从事原工作,或者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继续劳动。 四、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应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为1-4级可办理退休。 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五、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一)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医疗补助费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354号中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 级的,用人单位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还应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六、参加用人单位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支付(重庆市为例) (一)丧葬补助金: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 (二)抚恤金:按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下同)支付一个月的抚恤金,Z多不超过15个月。 (三)参保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上述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同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也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三)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劳动者,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Z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