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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有法114丨两种增值税发票的证据作用差异
向道有法114丨两种增值税发票的证据作用差异

向道有法114丨两种增值税发票的证据作用差异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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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增值税发票的证据作用
——作者:周武 律师

大家都知道增值税发票有专票和普票,知道专票可以抵扣,普票没有抵扣,但不知道,在买卖合同纠纷实际诉讼中,专票和普票会产生完全不一样的证明作用。
一、法律规定中专票和普票的证据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据该司法解释,将两种发票分别对应买方和卖方基于各自的合同义务,用来作为自己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法院的基本态度。这个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明确地将两者发票的区别说出来,但我们大致可以将两种发票的证据作用归纳如下:
(一)卖方以“专票”作为已经付标的物的证据,法院不一定支持。
(二)买方以“普票”作为已经付款的证据,法院支持。
二、司法实践中专票和普票的证据作用
在司法实务中,这两种发票的证据效力就明显不同。主要表现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是付款的记账凭证,是买受人付款的依据,但不是付款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只表明买卖双方商品成交,即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清货款,也不能证明出卖人的物已经交付,除非买受人自己认可。
因此,专票单独作为证据,对买卖双方都没有证明效力。
(二)普通发票的证据作用却正好相反,买受人可以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但这里存在一个前提是必须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的才可以起到证明作用,除非另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因此,普票单独作为证据,只对买方有证明效力。
三、律师眼中的普票和专票
专票,仅是付款的记账凭证,既不能证明出卖人已经交付标的物,也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款。因此,原告在仅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其诉讼请求明显不能得到支持。
普票,有合同约定或当事人之间有交易习惯存在的前提下才可以作为买方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在实务中为了避免争议,最好不要先出具发票,必须付款后再出具,如果确实需要先出具的,也就在当单独的让买方出具一份情况说明,以表明先开具发票,款未付的内容。否则一旦碰到像本案案例二中无诚信的买方时,即使在发票背面标注了欠挂未付款的,买方仍然扯皮耍赖,经过诉讼才能要回货款,无疑对卖方不利。
四、实际交易中的启示
卖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也不代表卖方已经交货了,卖方交货时必须另外要求买方签收相应的交货凭证;买方收到增值税专门发票的,也不代表买方已经付款了,买方付款时必须要求卖方开具收款凭证或保留转账凭证。
而对于普通的发票呢,如果买方没有付款的,千万不提前开发票给买方,因为普通发票按上面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买方持有卖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并且合同约定或原来已有交易习惯的,买方持有发票就表明买方已经付款。如果确实需要先开具的,卖方在开具时也应当让买方另写一份情况说明或类似书面说明,用以表明该普通发票已开具,但款未付(或者可以在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即先票后款)。否则一旦开具即表示买方已经付款,卖方会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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