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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02~105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02~105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02~105条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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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一)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一)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二)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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