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非法放贷意见》
作者:李念律师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把长期以来社会上泛滥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高利贷行为纳入刑事打击对象,符合《意见》规定的高利贷行为将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笔者就非法放贷意见重点进行解读。
个人 | 单位 | |
非法放贷累计 | 200万元以上 | 1000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累计 | 80万元以上 | 400万元以上 |
非法放贷对象 | 50人以上 | 150人以上 |
造成严重后果 |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 |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少一个都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四、其他构成要件
(一)“情节特别严重”(4种情形满足其一项)
个人 | 单位 | |
非法放贷累计 | 1000万元以上 | 5000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累计 | 400万元以上 | 2000万元以上 |
非法放贷对象 | 250人以上 | 750人以上 |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 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 |
(二)特殊入罪情节
特殊情节有:(1)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三)涉黑涉恶势力的入罪情节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指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非法放贷行为。
五、非法经营罪的处罚
根据《意见》第一条规定, “非法经营罪”应归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属于第四款情形“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若构成“非法经营罪”,则将施以如下处罚:
情节严重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至于有期徒刑的期限,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的,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
六、溯及力规定
一般认为,对于2019年10月21日之前的非法放贷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但不排除《意见》溯及与否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法院请示。